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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加快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和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政策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5-22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加快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一)按国际一流科技园区标准,加快深圳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深圳国家软件出口基地、精细化工园区的建设。积极做好化合物半导体产业基地规划建设和申报国家立项的准备工作。
    (二)经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的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及基地内建设项目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
    (三)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
    (四)加大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计划资金对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的支持力度。
    (五)抓紧出台各类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的专项配套政策。
    (六)抓紧制定基地入园标准及管理政策。
    二、加快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产业发展
    (七)加大对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产业的支持。
    (八)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好的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项目,可在项目获得临床试验批件后或医疗器械注册证前予以支持。
    (九)鼓励我市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通过美国FDA认证、欧盟CE认证和CEP认证、WHO等国际认证。
    (十)支持我市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企业进行GMP技术改造、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以及引进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十一)逐步建设实验动物、医疗器械样机试验、GMP生物医药中试等公共服务平台,降低企业创新及发展成本。
    (十二)为园区企业在新药研发、产品注册、厂房建设、GMP认证等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十三)支持发展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产业各类中介服务,为新产品申报、专利申请、报关代理、商标注册、信息咨询、技术交易、培训等提供优质服务。
以上项目相应由科技研发资金、技术进步资金、市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三、加快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为进一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市政府加大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投资力度,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提供资金保障,为企业、科研机构提供良好的公共技术服务。
    (十五)组织研究“十一五”期间需要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遵循综合性强、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针对我市科技基础设施薄弱环节,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地加强投入。
    (十六)积极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公共研发平台,提高承接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的能力。
    (十七)建设为高新技术应用开发和传统产业改造提供专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十八)建设各类专业科技孵化器、创业园以及产业基地,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孵化和产业化进程。加快数字创意产业园区、生物产业基地、软件出口基地、化合物半导体基地的建设。
    (十九)依托现有质量检测机构,合理整合资源,建设公共检测平台,提供全方位的检测服务。
    (二十)建设好中国(华南)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拓展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资金进入与退出渠道,使之成为服务华南的技术交易平台。
    (二十一)坚持多元化投入和共同发展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积极投入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的生力军作用。
    (二十二)建立社会科技资源共享机制。凡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科研设施,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纳入资源共享的渠道。凡向财政申请添置、引进设备的,都必须经过公共服务机构审核,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对财政投资的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发中心等,要在同一标准基础上向社会开放。
    (二十三)建立科学、公正、有效的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绩效评估体系,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对其成果进行考察,制定客户满意度、年度收支比、装备利用率等可量化的年度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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