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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能力的配套政策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5-22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公共技术平台为载体的创新体系
    (一)推动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趋势和实际需求,整合社会资源,编制我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发展的整体发展规划。鼓励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前瞻性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信息咨询、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延伸服务,提高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整体服务水平。
    (二)加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力度。从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中安排一定金额作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支持产业集聚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用地享受相关的优惠,平台所需场所列入产业集聚基地基础配套设施。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生产达不到精度要求用于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相关优惠。
    (三)鼓励大中型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充分发挥大中型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引领作用,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建自主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由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根据其投资额给予建设资助。进一步规范各级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及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和300万元资金资助,建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的企业享受重点企业优惠待遇,以及直通车服务待遇。
    (四)实施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工程。在市高新技术产业补助资金中设立重点新产品补助专项,支持企业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实现产业化。
    二、创新企业扶持机制,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
    (五)鼓励深圳企业进入国防工业研发生产领域。鼓励企业获取国防工业研发相关资质、积极争取国家及军队科研生产项目,通过参与国防工业研发生产,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研发和创新能力。由科技研发资金及技术进步资金列出专项,对经由市军工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企业和项目等进行支持,主要用于为企业获得资质认证、拓展市场、争取中央军工部门的专项投资和为军代表工作提供支持服务等。在产业发展规划上对国防工业实施倾斜,优先考虑安排用地,保证国防工业科研生产项目顺利实施。
    (六)大力发展信息技术外包(ITO)和业务流程外包(BPO)等各类外包业务。引导企业积极抓住当前国际新一轮的产业链重组及转移的机遇,承接跨国公司的ITO及BPO业务,提高自身竞争力,推动尖端技术及产业发展,最终实现外包企业到产品型企业的转换。鼓励建立以大型企业为龙头,其它企业共同参与的外包机制,努力把深圳打造成为华南地区的ITO、BPO中心。
    三、积极引进境外技术及机构,促进我市企业技术升级
    (七)鼓励境外单位、个人来深设立研发机构。鼓励跨国公司、境外单位及个人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研发关键技术或核心技术,鼓励外资研发机构的核心技术向国内企业的溢出和转移,并由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奖励。对经认定的新建外资研发机构,根据其投资情况由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建设资助。
    (八)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研究制定促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的政策和工作机制,加强重点领域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与自主创新工作。对企业重大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再创新发生的技术改造投资,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适当资助。鼓励形成由企业、行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参与的协作机制,共同落实消化吸收与自主创新工作。
    (九)鼓励境外科研机构参与科技研发。对外商研发机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可根据规定申请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研发机构中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华侨专家的人员,其携运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
    (十)引导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向自主研发领域投资。对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各项经济及技术指标达到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中心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研发机构,经主管部门认定,可享受我市企业研发中心及其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加工贸易企业研发机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核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四、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利用国外科技资源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十一)积极参与国家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的建设。积极响应国家在境外建立中国经济贸易合作区计划,争取纳入该项政策扶持体系。如获得国家资金支持,我市将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规避贸易壁垒、减少摩擦、转移产能,带动更多中小企业“走出去”。
    (十二)建立健全企业“走出去”金融财政扶持体系。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用足用好国家政策性金融信贷扶持措施,逐步建立与银行的有关合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对“走出去”提供融资便利。加强与进出口保险公司的合作,鼓励海外投资企业参保进出口保险公司海外投资险,防范各类投资风险。鼓励跨国经营企业到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和股票,形成我市企业境外资本市场融资的畅顺渠道。
    (十三)积极利用国外技术资源。落实《商务部科技部关于鼓励科技型企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商技发〔2005〕139号),支持科技型企业获得相关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开展国际间技术合作,对在境外设立高新技术研发机构,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可以根据其投资额由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建设资助。
    (十四)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拓展海外承包工程市场。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参与技术含量高、影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海外承包工程项目。
    五、进一步完善创新环境,提高产业竞争力
    (十五)大力实施优势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工程。落实市政府《关于改造提升我市优势传统产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6〕14号),完善健全优势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机制,鼓励优势传统产业利用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的改造提升。制定传统产业重点扶持企业的标准,政府相关部门在资金、土地、水电供应等资源配置方面向重点企业倾斜。鼓励传统产业的创新活动,制定传统产业中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认定标准,受理并初审相关申请,在传统产业中积极培育一批具有技术创新示范作用的企业群。
    (十六)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自主出口品牌”称号的生产企业直接列入市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名单,享受直通车服务企业相关政策,在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使用上按市重点企业的标准给予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驻市产业集聚基地。鼓励自主品牌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在广交会摊位分配、企业出国参展及申请国外注册产品商标上优先支持名牌产品和自主品牌企业。支持企业积极争取获得商务部资助的项目。
    (十七)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创新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合理扩展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扶持和培育中介服务机构;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体系建设;开展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蓝色通道”等专项服务。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营造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十八)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契机,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能力。支持深交所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板市场,积极推动创业板市场建设;扩大和完善深交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功能,推进三板市场的发展;加快深圳公司债券市场建设,完善信用评级、信用担保、支付清算等市场基础设施,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鼓励、支持风险创业资本以多种形式进行风险创业投资,在风险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组织形式等方面实行倾斜优惠;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出台鼓励本地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积极开展深圳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加快中小企业上市步伐,培育一大批富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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