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内容 |
软科学研究资助计划 |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
(一)《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 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第四十三条,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发〔2004〕1号,2004年1月16日发布。 (二)《印发关于整合使用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意见的通知》,深圳市政府,深府〔2004〕142号),2004年8月27日印发。 (三)《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发〔2006〕1号,2006年1月4日。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深府[2004]195号,2004年11月18日发布。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深府[2004]205号,2004年11月2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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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
有数量限制,一个单位原则上1年内申报一次,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
行政审批条件 |
软科学研究项目投标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市政府各部门、高等院校等所属软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具有招标单位认可的保证单位和保证人的民办软科学研究机构。 2、投标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
申请材料 |
1、从http://shenbao.szsti.net免费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项目申请书》,并下载一式9份(加盖公章)。 2、资格审查时需提供投标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他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联合投标单位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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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从http://shenbao.szsti.net免费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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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 |
行政审批程序 |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审查材料,对通过审查的,进行现场考察(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除外),委托专家评审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审定→公示→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文。 |
行政审批时限 |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签定项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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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
| 行政审批收费 |
无 |
|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软科学研究资助计划验收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 (1)《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课题报告》(原件); (2)《深圳市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申请书》、《深圳市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深圳市软科学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结题)》原件(在深圳科技信息网(网址:www.szsti.net)上免费下载); (3)《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软科学研究项目)》复印件(验原件)。 (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审查材料,审查通过的,组织科技中介机构或者专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验收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