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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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深圳市科信局 > 行政审批 > 非行政许可事项(以市政府最终审定为准)
行政审批内容
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计划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 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第四十三条,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发〔2004〕1号,2004年1月16日发布。
(二)《印发关于整合使用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意见的通知》,深圳市政府,深府〔2004〕142号),2004年8月27日印发。
(三)《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发〔2006〕1号,2006年1月4日。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深府[2004]195号,2004年11月18日发布。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深府[2004]205号,2004年11月26日发布。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一个单位原则上1年内申报一次,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行政审批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2、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申请材料
1、登录深圳市科信局业务综合系统网站http://stias.szsti.net在线填报,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申请书》;
2、上一年度增值服务的成本和收费情况的费用清单、场地租金减免及收费情况的费用清单复印件3份(验原件);
3、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证书和年检记录复印件3份(验原件);
4、单位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
5、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3份(验原件);
6、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3份(验原件)。
申请表格
从http://shenbao.szsti.net免费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
下载: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审查材料,对通过审查的,进行现场考察(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除外),委托专家评审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审定→公示→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文。
行政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签定项目合同书。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行政审批收费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应当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对到期完成的项目组织验收或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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