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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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深圳市科信局 > 行政审批 > 非行政许可事项(以市政府最终审定为准)
行政审批内容
对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计划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 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第四十三条,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发〔2004〕1号,2004年1月16日发布。
(二)《印发关于整合使用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意见的通知》,深圳市政府,深府〔2004〕142号),2004年8月27日印发。
(三)《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发〔2006〕1号,2006年1月4日。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深府[2004]195号,2004年11月18日发布。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深府[2004]205号,2004年11月26日发布。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34号,2006年7月25日发布。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一个单位原则上1年内申报一次,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行政审批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的单位法人;
2、研发项目已列入自然科学基金计划,或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被列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的;
3、在国家/广东省财政提供的资金之外,上一年度为完成项目另行支出了相应的研发经费。
 
申请材料
1、登录深圳市科信局业务综合系统网站http://stias.szsti.net在线填报,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配套资助项目申请书》;
2、单位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
4、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5、单位的研发项目与国家或广东省签署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6、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或相关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申请表格
  登录深圳市科信局业务综合系统网站http://stias.szsti.net在线填报,通过系统填写。
下载: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审查材料,对通过审查的,进行现场考察(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除外),委托专家评审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审定→公示→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文。
行政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签定项目合同书。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行政审批收费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应当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对到期完成的项目组织验收或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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