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内容 |
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 |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
(一)《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 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第四十三条,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发〔2004〕1号,2004年1月16日发布。 (二)《印发关于整合使用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意见的通知》,深圳市政府,深府〔2004〕142号),2004年8月27日印发。 (三)《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发〔2006〕1号,2006年1月4日。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深府[2004]195号,2004年11月18日发布。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深府[2004]205号,2004年11月26日发布。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27号,2006年7月2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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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
有数量限制,一个单位原则上1年内申报一次,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
行政审批条件 |
1、拥有创新性技术构想、方案或者发明专利,并且已有技术发明原理性方案的自然人或法人; 2、项目预期可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研制出样机、产品的; 3、我市预期有合作单位可以对项目进行深入研究与开发的。 申请资助者如果是非我市户籍自然人并且在深圳市没有落实合作单位的,则需要通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我市户籍居民作为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 |
申请材料 |
1、登录深圳市科信局业务综合系统网站http://stias.szsti.net在线填报,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申请书》; 2、项目原理性方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份(验原件); 3、申请者或共同申请者的身份证或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由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5份(验原件); 4、非我市户籍自然人并且在深圳市没有落实合作单位的申请者提供担保人的担保函原件1份、复印件4份及身份证复印件5份(验原件); 5、已确定项目合作单位的,提供合作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项目合作单位的代码证,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由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5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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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登录深圳市科信局业务综合系统网站http://stias.szsti.net在线填报,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申请书》。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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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 |
行政审批程序 |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审查材料,对通过审查的,进行现场考察(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除外),委托专家评审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审定→公示→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文。 |
行政审批时限 |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签定项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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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
| 行政审批收费 |
无 |
|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验收资料(一式三份): (1)登录深圳市科信局业务综合系统网站http://stias.szsti.net在线填报,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计划验收申请表》(加盖公章); (2)《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研发资金合同书》复印件(验原件); (3)《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加盖公章); (4)《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自评报告书》具体包括: (a)项目实施工作总结(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完成情况); (b)项目实施技术总结; (c)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及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 (d)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e)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f)涉及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g)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审查材料,审查通过的,组织科技中介机构或者专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验收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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