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内容 |
(一)软件企业认定;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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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务院,国发[2000]18号,2000年6月24日印发。 (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信部联产〔2000〕968号,2000年10月16日印发。 (三)《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深圳市政府,深府[2001]11号,2001年1月19日印发。 (四)《关于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和软件企业认定问题的批复》,深圳市政府,深府函〔2004〕125号,2004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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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认定。 |
行政审批条件 |
(一)软件企业认定: 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销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1、以从事仪器设备销售,且仪器设备中内含自主研发的嵌入式软件类的企业:已经实现的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不能单独销售的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以嵌入式产品销售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包括在我市国税和地税部门缴纳的各种税款,下同)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2、以委托进行软件开发或从事系统集成为主业类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及软件服务,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自行开发且未单独销售的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以系统集成总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3、以销售自主开发的套装软件类企业:纯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纯软件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的80%为软件收入,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4、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类企业,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 5、符合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软件重点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年软件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的企业。重点领域依据当年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现状所确定的目录为准。 以上数据必须与企业提交的软件产业统计年报及经审核后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
申请材料 |
(一)软件企业认定: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1份; 2、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1、《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增值税完税证明;人员社保清单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上一年度销售额排名在前五位的合同的首尾页、合同金额页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企业还应提供当年软件出口总额的证明材料、结汇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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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在深圳科技信息网(网址:www.szsti.net)上免费下载。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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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
(一)软件企业认定: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核决定。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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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程序 |
(一)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指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申请企业向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递交初审材料)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软件行业协会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进行现场考察、组织专家评审、核准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出具批准文件;对按照上述程序审查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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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时限 |
(一)软件企业认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每年一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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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一)软件企业认定: 证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有效期:1年。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证件:《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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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
(一)软件企业认定: 企业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企业凭《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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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审批收费 |
无 |
|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无年审,软件企业认定每年年审一次。办法如下: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以下年审材料: 1、《软件企业年审申报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3份;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 3、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年审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三)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公告,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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