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2006年8月3日 深信领[2006]2号
各区,市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党政机关内部计算机网络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党政机关内部计算机网络
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党政机关内部计算机网络(即电子政务内网,以下简称内网)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内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网指与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的、连接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相关单位的内部计算机办公网络。内网包含市、区两级网络平台和各单位的接入网络。
内网可以运行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经市国家保密局审核通过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内网基础设施是指网络平台、安全支撑平台和应用支撑平台等公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各级党政机关包括本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相关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内网联网范围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和经批准接入内网的单位。
第四条 在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下,市委办公厅负责具体协调内网中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业务网络顶层互联互通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管理内网的交换体系,建立内网安全支撑平台,完善市领导决策服务信息系统和“公务员之窗”。
第五条 市公安局、市委办公厅机要局、市国家保密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法对内网进行监管。
第六条 市信息网络中心承担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内网平台具体建设和管理任务;本市各级、各单位负责各自有关的内网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使用内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
第二章 规 划
第八条 制订内网建设规划应遵循国家关于电子政务内网建设的总体要求,充分考虑深圳市电子政务的实际需求,符合市信息化和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内网建设规划是全市电子政务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内网建设规划包括网络规划、安全与应用支撑平台规划和公共应用规划。3-5年编制一次,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第十条 内网网络规划应充分考虑未来深圳市电子政务内网应用发展的需要,明确内网建设阶段性目标、接入范围、全市主干光纤规划和市级网络平台规划,区级网络平台和各单位局域网的接入方式和安全隔离方式、单机安全接入方式、其他无线和有线网络或设备安全接入方式,还应考虑与上级部门联网的需求。
第十一条 内网安全与应用支撑平台全市统一规划。内网安全与应用支撑平台规划应符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制定的有关安全标准和要求,便于与上级党政机关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内网公共应用规划的重点包括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服务和实施指挥调度服务的应用系统、为全市党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应用系统、促进全市党政机关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的系统及协同办公系统等。
第十三条 各区依据全市内网建设规划的原则、标准和要求,制订区级网络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各党政机关规划建设内部网络和内网应用系统时,应充分利用内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与其他内网公共应用系统的信息互通及共享,遵循相关接口标准。
第十五条 全市内网建设规划经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区及区以下党政机关内网建设规划由区及区以下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六条 内网项目建设由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实施。市直属单位需要利用内网公共基础设施,可向市信息网络中心提出相关服务申请。区及区以下公共基础设施利用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市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制定内网安全支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和概算,经市委办公厅审核后,按照《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安全支撑平台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工程建设的安全保密规定,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实施。应用支撑平台的建设应与安全支撑平台紧密结合,同步实施。
第十九条 各区负责本区内网网络和应用系统建设,按全市统一要求,配套建设安全与应用支撑平台的子系统。
已建设的区级安全支撑平台,可继续使用,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全市统一的安全支撑平台。
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把内网建设列入信息化重要工程项目,作为财政资金重点保障项目。各级电子政务内网建设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本级政府财政负责。
第四章 网络接入
第二十一条 市委办公厅负责组织对拟接入内网的单位(以下简称接入单位)资格、计算机局域网及其他有线和无线网络的安全接入方案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所有新接入内网的单位应办理入网申请手续,经市委办公厅审核同意后,方可接入内网。在本《办法》出台前已接入内网单位,须按照规定补办入网手续。接入单位应签定入网安全保密承诺书。入网申报程序和保密承诺书由市委办公厅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三条 各接入单位的计算机局域网和联网终端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隔离方式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保密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接入单位在内网运行新建的应用系统,如该系统的联网单位超出内网规定范围,则应将系统安全等级、超出范围的联网单位名单和操作权限等有关资料报市委办公厅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各接入单位已接入内网的网络和应用系统原则上不得自行连接其他的有线或无线网络。确有必要的,应报市委办公厅批准。
第二十六条 各接入单位将上级对口部门的网络接入内网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报批。
第二十七条 市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建立接入网络、接入系统和单点接入终端档案,包括接入单位责任人、接入网络和系统的基本情况、内网统一分配的通信端口、网络地址及域名等。
第五章 运行、维护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八条 内网的运行维护实行分级管理、分层负责的原则。
市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市级内网网络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全网的监测管理,各区信息中心负责本区内网网络平台的运行、维护及管理,接入单位负责本单位局域网、联网终端和有关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接入单位对本单位接入内网的网络进行升级、改造后,应报市信息网络中心备案。升级、改造的网络或系统超出内网联网范围的,应按第二十二和二十四条规定报批。
第三十条 市信息网络中心应及时响应接入单位申请使用网络基础设施的请求,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如涉及内网网络超出规定范围、安全等重大问题,应报市委办公厅批准。
第三十一条 市委办公厅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对内网的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二条 在内网上建立以CA认证和密码技术为核心的安全防范体系(安全支撑平台和相关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保障内网各应用系统及接入终端的可信、可控和在规定权限内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在内网上运行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报批,经市国家保密局批准后方可在内网上运行。绝密级公文及信息严禁在内网中存储、处理、传输。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建设在内网上运行的应用系统,应根据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颁布的《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试行)》和国家保密局颁布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进行安全和保密等级划分以及相应的系统保护和系统监管。
第三十五条 市信息网络中心应根据各单位应用系统建设的安全和保密保护要求,统筹考虑,制定分域分级保护措施,经市委办公厅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各接入单位、市信息网络中心应确定负责内网网络、安全支撑平台和涉密应用系统的管理人员,被确定的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保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市有关部门颁发相应《上岗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市委办公厅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国家保密局组织对接入单位和市信息网络中心的业务负责人、网络和系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保密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各接入单位要将内网的安全保密工作纳入本单位保密工作体系,加强对相关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加强日常检查,防止使用人员将内网计算机终端以任何方式接通互联网;加强计算机病毒防范和检查措施,防止使用人员将计算机病毒带入内网。
第三十九条 市委办公厅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国家保密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加强对内网安全保密工作的监管,每年组织一次对内网的安全测评及对接入单位的专项检查,并向全市内网接入单位通报情况。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五条、三十三条、三十八条有关内容,由市国家保密局、市公安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安全支撑平台的相关服务与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发布。
第四十二条 各接入单位和市信息网络中心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