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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度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06-05-18

(二○○一年五月十八 日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管理,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软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软科学研究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市软科学研究的发展,对部分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招标。

第二条 对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遵循公开、公平、效率、科学的原则,接受广大软科学工作者对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和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在招标管理工作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招标单位对招标项目提出的要求明确,如预期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成果形式和有关具体指标等;
(二)坚持公开评标和择优中标。在评标过程中,对课题承担单位或联合承担单位的研究能力、方法、方案和经费预算作出全面综合评价;
(三)鼓励竞争,同时也支持不同的软科学研究机构联合投标;
(四)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对招标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五)严肃招标工作纪律,保证招标的公正性;

第二章 招标组织机构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招标工作的领导机构和招标单位是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第五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由深圳市软科学研究会具体承办。

第六条 设立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有关软科学研究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审定标书和中标条件;
(2)择优选出中标者;
(3)解决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招标项目

第七条 招标项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我市当前或长远的决策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学价值;
(三)对促进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四)研究目标和内容明确、翔实,有关数据、信息和背景材料具有较好的基础。

第四章 招标对象及资格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高等院校等所属软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和优势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均可提出投标。民办软科学研究机构具有招标单位认可的保证单位和保证人也可提出投标。

第九条 投标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五章 招标程序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确定本年度的招标项目;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投标单位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申请投标,经资格审查后,领取标书;
(四)投标者投标;
(五)评标。
(六)开标。
(七)签订合同,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发布招标公告可采用以下二种方式:

(1)在深圳科技信息网(http://www.szsti.net)上发布招标公告;
(2)有针对性地将招标公告邮寄给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投标者应按标书要求和自身的研究能力确定是否参加投标。参加投标者,应在招标公告规定日期内,按规定要求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报送标书。

第十三条 投标截止期届满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标书进行全面审议,作出综合评价,并由评标委员投票择优选出中标者;

第十四条 评标的评价指标是:

(1)研究内容的完备性和科学性;
(2)研究方法、方案、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3)研究能力的适应性;
(4)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5)时间和人力投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6)投标者的信誉。

第十五条 中标结果通过"深圳科技信息网"或召开会议公布。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中标者与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签订项目合同,然后由中标者开始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中标者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者,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可视其具体情况,决定项目是否继续进行。如项目终止,除追回所余经费之外,中标者还应偿还已开支的全部经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八条 招标项目的经费管理、成果鉴定管理、成果应用推广管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软科学工作的管理规定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干扰投标工作的投标者,视其情节轻重及损失大小,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对在研究工作中伪造数据和资料并由此而造成损失者,除应给予通报批评之外,还应视其造成的危害程度,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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