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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南
 

深圳市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创新性技术构想、方案或者发明专利,并且已有技术发明原理性方案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项目预期可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研制出样机、产品的;

    (三)我市预期有合作单位可以对项目进行深入研究与开发的。

    第三条  对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的资助,实行项目所有者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对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的资助采取项目计划制,即经评审确定给予资助的,按照项目合同书一次性或分数次拨付,无偿使用。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  对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的使用范围是:

    (一)试验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第六条  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的资助额每年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资助期最长为三年。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资助者如果是非我市户籍自然人并且在深圳市没有落实合作单位的,则需要通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我市户籍居民作为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申请资助者须登录深圳市科信局业务综合系统网站http://stias.szsti.net在线填报,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原理性方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者或共同申请者的身份证或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由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

    (三)担保人的担保函及身份证(符合第七条条件的申请者提供);

    (四)已确定项目合作单位的,提供合作协议书、项目合作单位的代码证,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由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者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者。申请者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对于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申请资助的,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本年度全市科技研发资金安排计划,确定本年度享受资助的项目名单以及核定资助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申请者应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资金监管、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的归属、效绩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  享受资助的申请者凭项目合同书及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申请者的监管帐户。申请者收到无偿资助,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或评估后进行核销,冲减相关费用。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应组织专家独立公正地审查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通过了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答辩。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与申请者或项目实施者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经发现不申请回避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评审委员会成员与申请者或项目实施者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应通知该专家进行回避,并由评审单位另行抽取评审专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请者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被骗取的资助款和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已获资助的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对于未按项目合同书完成任务或者没有取得明显进展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停止给予资助。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地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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