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局自即日起开始受理深圳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六)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除购买自用房地产外的房地产业务。
二、申报材料
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http://www.szsti.net)下载“深圳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软件”,先在网上申报,同时需要提交以下相关申请书、登记表格、文件:
(1)《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3)《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
(4)《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
(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
(6)《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
(7)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8)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9)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委托管理协议。
以上材料均应按A4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手工或打印编写页码)。本申请在市民中心办文窗口常年受理。
三、经过审查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市科信局提交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重大事件系指:
(1)、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2)、增减资本;
(3)、分立与合并;
(4)、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5)、清算与结业。